安装防盗窗: 安装防盗窗后家中被盗,她把装窗户的人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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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去年夏天,张大妈找五金店老板老李给家里安装了防盗窗。没多久,她提出这些防盗窗有危险且不防盗,要求老李重新安装或拆了防盗窗并退款 5000 元,而老李认为这些防盗窗没有问题。二人各执己见,张大妈将他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张大妈的诉求。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张大妈是上海人,近年来搬到南京栖霞区居住。2017 年夏天,她找五金店老板老李做了南北卧室、厨房及阳台的防盗窗,约定价格为 5000 元。老李将防盗窗装完后,张大妈付清了钱。后来,张大妈提出老李安装的这些防盗窗有危险、不防盗,要求他重新安装或者拆了防盗窗并退款,老李不同意。

二人发生纠纷,张大妈随即报警,但他们不接受调解。因此,张大妈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他拆除防盗窗并退款 5000 元。

张大妈表示,2011 年她搬到栖霞区居住,经常有小偷来家里偷东西,给她的生活带来不便。装完防盗窗后不久,又有小偷来家里偷东西,损失了不少东西。张大妈说:" 老李安装的防盗窗并不能防盗!" 在庭审过程中,她还要求老李赔偿精神损失费 1 万元。

对此,老李说:" 我安装的防盗窗材料符合标准,铆钉的安装也符合标准,我不同意拆除也不同意赔偿。"

栖霞法院工作人员来到张大妈家中进行勘察。经现场勘察发现,防盗窗的安装螺丝部分进行了焊接加固,防盗窗与墙体之间没有过大的间隙。

法院认为,张大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老李安装的防盗窗不符合要求,仅仅以家里仍遭盗、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为由,要求老李拆除防盗窗并退还 5000 元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张大妈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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