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 恒天海龙易主案始末:“亲家”如何变成了“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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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虽然中弘卓业已经撤诉,兴乐集团也正在筹划新的转让,但这一纠纷仍有诸多谜团待解。

第一,恒天集团为何参与协商?

中弘卓业在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提及,2016 年 10 月 11 日,其与兴乐集团、恒天集团在北京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洽谈。恒天集团的出现,有点意外。对此细节,兴乐集团披露的文件中未有提及。

央企恒天集团是恒天海龙之前的控股股东。2015 年 5 月,恒天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恒天海龙 2 亿股股份给兴乐集团,后者上位成为控股股东。当前,恒天集团仍为恒天海龙第二大股东,持股 10.19%。

在当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兴乐集团表示,拟择机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转型。2016 年,恒天海龙曾筹划收购游戏资产,但最后宣布终止。

虽然恒天集团不再是控股股东,但其派驻的董事季长彬担任了恒天海龙董事长一职,兴乐集团的虞文品仅为董事。此外,恒天海龙仍延续了 " 恒天 " 这一名称。可见,恒天集团在恒天海龙上仍有较大的话语权。

第二,背后神秘第三方是谁?

兴乐集团在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曾重点提到,中弘卓业法定代表人王永红对其明确表示,合作谈判及诉讼均非中弘卓业本意。兴乐集团因此认为,中弘卓业自身从无协商和签署协议的真实意思,而是第三方有意通过中弘卓业为之。

神秘的第三方是否存在?又究竟是谁?当前仍无进一步的线索。

第三,中弘卓业的诉讼请求中,为何没有继续转让标的股份?

在诉讼中,中弘卓业要求虞文品、虞一杰按《合作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将兴乐集团 61.03%的股权办理质押登记,要求兴乐集团赔偿 5000 万元损失等。

中弘卓业认为《合作协议》有效,但费解的是,在诉讼请求中只要求虞文品等继续质押兴乐集团股权,却没有要求进一步履行转让恒天海龙控股权这一事项。

第四,转让纠纷是否完结?

中弘卓业虽然撤诉,却未明确表示对《合作协议》效力的意见,以及其对《合作协议》涉及的实体权利是否予以放弃,深交所已经对此发函追问。

与此同时,兴乐集团重启控股权转让。这是否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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