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大股东总经理涉单位行贿罪相继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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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2017 年 7 月 3 日,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官网便发布了关于依法决定对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孟庆山、何君立案侦查的文件,该文件称 " 近日,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孟庆山、何君涉嫌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但是梅花生物则在公告中称,何君现为公司董事、总经理,目前正常履职,未受调查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据悉,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梅花生物的全资子公司,启信宝信息显示,2017 年 2 月 20 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孟庆山变更为了现任董事长王爱民,何君,也就是梅花生物的第十大股东和总经理,为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此前,曾任梅花味精车间主任、部门经理,原梅花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梅花集团董事、总经理。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孟庆山、王爱军、何君为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梅花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广州一位律师向金融界网站指出,"单位行贿最主要的特征是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如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拿地给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半卖半送的将该地块上的房子 " 卖 " 给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儿子,区别于个人行贿的行贿罪是个人拿自己的钱物进行利益输送,牟取的个人不正当行为,单位行贿则拿单位的财物去输送,为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对象是一样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官网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相关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 3 人以上行贿的;(3)向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网站上可以看到,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已处理过多起单位行贿罪案件。

截至发稿,梅花生物报 6.01 元 / 股,下跌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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