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婚假: 福利不变!南京人的婚假还是 15 天,比江苏规定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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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护理假增加了,相应的工资、生育津贴怎么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 260 号令)也作了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三)、(四)项修改为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三)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四)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 7 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

一同修改的还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265 号令)。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 " 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 25 年、女不满 20 年的,且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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