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妻子举债2500万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黄海磊报道 有过一次婚姻且育有一女,改名换姓后再婚,并将第一次婚姻中所有事情瞒住现任老公;假名应聘成为护士,谎称局长之女,扮富婆以高息为诱饵到处借钱,令多人上当受骗;后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身亡,丈夫被债主告上法院。这些听起来像是电影剧情一样的故事,却是江门市新会区一宗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真实案情。妻子举债 2500 万,将借款用于地下钱庄进行违法经营,身亡后,其中一位债权人起诉其丈夫,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丈夫承担偿还责任。近日,江门中院审理了该案,最终认定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结婚一年多 却不知妻子曾离异且育有一女
2015 年 8 月 30 日,何明接到电话,说妻子在珠海某酒店身亡了!噩耗传来,何明立刻赶到珠海。在现场妻子留给他一份遗书,上面写道:" 对不起,你这么辛苦工作赚的钱全被我骗走,害你现在身无分文,家不成家;害你到处被人追债 "," 你问我借的这些钱哪里去了,全部调给地下钱庄老板了。"。妻子为何要自寻短见,又为什么留下这样的遗书?何明虽心存疑问,但由于忙于妻子的后事,他未曾细想个中缘由。
在办理妻子后事中何明发现,原来与自己生活一年多的妻子真名不叫曹洁,而是叫罗云,且妻子之前已离过一次婚,并生有一女,妻子前除了给自己留下遗书,同样也留了一份遗书给其前夫,里面写到 " 我恨你抛弃了我,我一定要威(争气)给你看 "。为何妻子隐瞒过去,用假名跟他结婚?联想到妻子的、留下的遗书,何明顿时感觉,原来自己并不是很不了解妻子,曾经的枕边人,此时对他而言,却成了一个谜。
何明介绍,他 1987 年出生,经营红木家私生意,刚认识做护士的罗云时,她便以 " 曹洁 " 的名字及身份与自己交往,2014 年 1 月份俩人登记结婚,当时两人筹办婚礼时,期间发生的一件事一直让何明不能释怀。摆酒的当天,女方亲戚没一人来参加,面对众多亲朋好友疑问,何明觉得很脸上很是挂不住。事后自己也就此事问过妻子,但她却找了些理由敷衍过去。结婚之后,妻子便多次以借钱帮助朋友为理由向何明借钱,对此何明并没有多想,前前后后借出了 300 多万,但之后却没见所谓的 " 朋友 " 还过钱。期间自己也见过罗云的女儿几次,但罗云谎称是她侄女。" 有时姐姐忙,便帮忙代为照顾 ",无论如何,何明都未曾想到,这个 " 侄女 " 居然是妻子的亲生女儿。
那,真实的罗云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她隐瞒身份意欲何为?
冒用移民女子 " 曹洁 " 的身份 扮 " 富婆 " 行骗
据死者生前所在医院的同事介绍,在同事眼中," 曹洁 " 是个 " 有背景 "、" 经济雄厚 " 且大方的人,无论谁需要帮忙,她总是很乐意伸出援手。有次,一位同事结婚,知道 " 曹洁 " 家中有多辆豪车,便想向其借车作为婚车使用," 曹洁 " 二话没说,便把家中的豪车借于同事,还不收取费用。从事护士工作期间," 曹洁 " 跟亲朋同事透露,自己的父亲是台山市某局局长,现在正在与某家医院合作开发新品,经常需要资金进行周转,愿意以高利息跟他们借钱。亲朋同事见她住别墅,开豪车,平时打扮又是珠光宝气,加之其又有正当职业,断然不会欺骗自己,且她又承诺高息借钱,不少人便心动将钱借给 " 曹洁 "。借钱的一些人也曾想过 " 她会不会借了钱还不上呢?",但只要你让她还钱,她也很爽快,第二天便把本钱还给你,还把利息一并结了。大家似乎对 " 曹洁 " 是个 " 富婆 "、有能力偿还借款这点深信不疑,一来二去,借钱给她的人越来越多,且数额越来越高,截至 " 曹洁 " 前,她对外举债已高达 2500 万元人民币。
新快报记者从江门中院了解到,真正的 " 曹洁 " 其实是台山市人,但 2011 年 4 月已移居加拿大,死者罗云离婚之后便冒用其身份,并以 " 曹洁 " 的身份应聘成为了江门某医院的骨科护士,利用营造出来的 " 富婆 " 形象、别人对她的信任,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罗云便以这种方式进行骗人,屡试不爽,期间有人要其还钱,她便 " 拆了东墙补西墙 "。在她行骗期间,竟无一人识破她的骗局,就连她的亲舅父也被骗走了 700 多万。
妻子后第一个起诉丈夫的 是妻子的舅父任强
某一天,何明收到法院的传票,到法院起诉他的竟是妻子的舅父任强,这位舅父与其素不相识。舅父要求他偿还妻子生前的借款,任强在起诉书中称,"2015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罗云以资金周围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前前后后总共借了 785 万多元。但罗云借款后却没有归还分文给自己,多次向其催讨均没有结果。现在罗云已经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明偿还其中的 413 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面对这份起诉书,何明惊呆了,还未走出丧妻之痛,如今却被起诉偿还妻子生前所借的莫名债务!
在庭审中,何明对任强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辩解:一、他提到自己并不认识原告,从来没有与原告有任何经济上往来,亦没有向原告借过款项,妻子罗云与原告是否有往来,自己并不知情。二、据自己所知,罗云生前为医院一名护士,并没有经营生意,没有需要借取大笔款项。三、原告与妻子是舅父与外甥女的关系,妻子从事何工作及其经济状况,原告非常清楚,但原告仍出借款项给罗云,轻信罗云,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息。因此,何明认为原告出借大款项给罗云并不合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流水的记录,能充分证明原告向罗云资金的情况,罗云收取了原告的款项合计 785.6 万元经查属实。至于罗云与原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否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确认罗云提出借款及收取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在场参与,被告也表示从来不认识原告,在罗云收取借款后,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协商过借款的事宜。原告作为罗云的亲戚,基于常理,应当对大额借款给罗云时持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借款的过程中一直未与其丈夫进行协商,明显不合常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罗云有举债的合意,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分享了罗云向原告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罗云收取的款项大部分转移给案外人员,只有小部分转入被告的账户,而据被告陈述,自己的账户也是由罗云控制和支配,他本人并不清楚款项的使用情况。可知原告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死者丈夫丈夫不负偿还责任
一审作出判决后,任强便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何明偿还罗云所欠自己的债务。
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罗云以其个人名义与任强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785 万元。罗云身亡后,任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何明偿还其中 413 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防范恶意逃债,而该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财产一定程度的混同,从而产生一定的对外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是有边界的,边界就是判断夫妻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客观上是否共同举债或分享了举债的收益。本案中,任强并不认识何明,不存在何明有向任强举债的合意;任强借给罗云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云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云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明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明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债务人罗云借下巨额债务后无法偿还,其本人已身亡,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其遗书看出何明对此确实不知情,也未将借款据为己有,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将罗云造成的后果转由其来承担责任,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强上诉请求何明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任强称何明因罗云死亡而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判决何明承担责任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因债务人罗云已死亡,任强依法可以起诉罗云的继承人,请求继承人在继承罗云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任强直接起诉何明请求其承担罗云的全部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故江门中院驳回任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说法释法:夫妻共同债务应正确区分其涵义
审理该案的二审法官吴春梅认为,我国实行婚内财产共有制,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是基于婚内财产共同制所产生的对外共同责任。因前些年社会上出现很多夫妻借助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此规定出台后,债务人借助假离婚恶意逃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增长,家庭财富增加,近来又出现了夫妻一方借助虚假借贷损害另一方利益,或者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债转嫁另一方承担的现象,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有些个案出现问题是因为对案件事实未作深入审查即滥用二十四条规定而导致裁判失当。因此,应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遵循以下程序作细致深入的审查:第一,要去除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第二,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第三,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收益。当上述三方面均无法查明、证明标准达不到法官心证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方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女方共对外举债 2500 万元之巨,因无法偿还选择身亡,去除了双方串通恶意逃债的嫌疑。债权人为女方亲戚,双方均确认借款及收款过程中男方并未在场参与,男方也不认识债权人,债权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告知过男方借款的事实。若债权人借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向夫妻俩人共同借贷,则出借 785.6 万元的巨款不要求男方同时在借据上签名,甚至不告知男方,明显不合常理且有违谨慎注意的义务。据此可判断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最后,男方与女方婚姻存续期间仅一年,女方留给何明的两份遗书也可以证明男方并无分享举债的收益。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认定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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