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地两检_什么一地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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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次决定的理据 " 来头更大 ",直接来自宪法规定。宪法第 31 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香港和澳门基本法正是依据本条规定诞生。对法律规定字斟句酌的香港法律界精英,委实有必要对宪法这条堪称 " 基本法之母 " 的条文内容认真研读。

国家据此设立基本法,基本法就必须得到捍卫和落实,这是肯定的。但基本法制定以后并不是就一劳永逸,政府并不是就只能在基本法之外袖手,对香港发生的一切针插不入、水泼不进。至少如今就出现了需落实一地两检的具体情况,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常务机关,面对有关新的 " 具体情况 ",是完全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这样的最高权力并不因制定了基本法就已被废弃。

当然也许有人会因为上述解读而挑起打开了 " 潘朵拉盒子 " 的恐慌,认定先例一开,政府今后会循此例事事介入,逐步吞噬香港自治权利。要防止这样的联想和恐惧是困难的,毕竟谁也不能保证下不为例。但是制造此类恐慌既是杞人忧天,也对政府不公。

实际上,在香港土地上各国领事馆、外交专员公署建筑范围内,基于外交豁免权等,香港部分法律的效力并不能及。这虽是国际间约定俗成所致,但至少也说明香港土地上是有执行法律上的例外。不知何故,熟知法律的人士显然不屑理会这一点。

现在香港境内设立内地口岸区是新情况下出现的特例,政府如此隆而重之,动用最高立法机关以决定的方式处理,正是因为视此为鲜而为之的特例,完全是出于对一国两制的尊重与守护。这番显而易见的苦心为什么反而被曲解呢?

有香港法学界知名人士称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只是该机构的 " 行政决定 ",体现的是所谓 " 人治 "。这显示此等学者对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了解是何等有限。持此论者不妨浏览一下中国《立法法》。

根据该法第 7 条,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依第 8 条第 3 项规定,特别行政区内的制度由法律规定。此所谓 " 制度 ",不能只一厢情愿地理解为已全部涵盖在基本法中。第 9 条规定,包括特区制度在内的各事项," 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

据此,作为行政部门的港府和内地有关部门既已达成协议,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决定权加以确认。其中是否 " 人治 "、如何 " 人治 ",想必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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