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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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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1. 夏商西周刑法的特点
2. 夏商法律制度和西周的区别
3. 西周社会制度的特点和存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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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5. 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是什么?

6. 西周法律规定的结婚制度有哪些内容
7.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原因及主要原则
8. 西周和秦朝的主要政治制度和周秦政治制度的主要差别

夏商西周刑法的特点

中国法制史-夏商周


一、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一统天下,则有五种刑罚三千条"、"夏后氏的刑罚有五种,科条有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二、夏商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意、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狱也开始出现。
三、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体系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狱制度。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2、刑罚的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精神病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三宥之法: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管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④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四、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五、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六、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 ②大司寇 ③小司寇 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4、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司圜隶属于大司寇。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夏商法律制度和西周的区别


一、夏商的政治制度1.前2070年,禹建立了我过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他死后,其子启即位。原始社会后期的禅让制被王位世袭制所取代,王位在一家一姓中传承。

2.商朝建立后,王位继承也采用世袭制,其世袭的方式或是父子相传,或者是兄终弟及。3.夏商已经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国王统率大小官员,治理国家。商朝时,中央设有参与商王决策的相、卿士,负责祭祀占卜和记录王朝大事的卜、祝、史,执掌军权的师等。地方封侯伯。他们既是臣服于商朝的方国首领,也是商朝的高官。

他们定期要向商王纳贡,并奉命征伐。4.夏商早期的政治制度,对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有直接影响。


二、西周的分封制1.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建立周朝,实行分封制。内容为:武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被分封的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服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

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2.春秋时期的楚王问鼎是诸侯国对分封制的公开挑战。
三、西周的宗法制1.西周宗法制最大的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2.西周宗法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四、总结1.中国早期(夏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以宗法制为核心,带有浓厚的部足色彩。2.分封制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的行政关系。

3.分封制与宗法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们都以血缘为纽带

西周社会制度的特点和存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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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封制鲁、燕、卫、晋(王族);齐(功臣);宋(先贤)西周建立后,为适应统治的需要,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周王将土地俘虏赐给王族成员,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封建制度确立后,它逐渐被郡县制取代。影响:积极:巩固统治、扩大疆域消极:王室衰微、诸侯分立


2、井田制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开始于商,盛行于西周,衰落于春秋。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属国王,层层分封后,受封的奴隶主贵族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买卖土地,同时还需缴纳“什一”之税作为贡赋,政治上要完全服从周王的命令,军事上要随同出战,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井田上奴隶集体劳动,其劳动果实完全被奴隶主贵族占有。随着铁器和牛耕的出现“私田”大量出现,奴隶主贵族控制着私田产品,逐渐出现“公田不治”的局面,再加上奴隶的不断反抗,井田制在春秋后期开始瓦解,鲁国的“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商鞅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的地位。

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终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分封制和井田制


(1)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
(2)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封制是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3)两种制度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强盛。
(4)分封制实质上是在奴隶社会土地王有的前提下,利用宗法血缘纽带分封土地、建立诸侯国的制度。

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制统治,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其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奴隶主利用井田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让诸侯国拱卫王室,贡献财物,从而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西周社会制度之特点政治思想大多因当时的制度而生,针对当时的问题而发,以前研究周礼大抵依据<<周礼>>,但<<周礼>>战国未年的书,其中记载多属空想,不能当作史料。

西周时中国已踏进封建时代,今之封建与西周封建不同,西周的封建是指封国建侯;现代则为社会发展的一阶段,有其政治、经济、社会之特殊组织。天下的土地、人民都是周天子的所有物,国有封国与服国,前者是宗室和功臣,后者是周东征后臣服於周。封国及服国的诸侯对士地人民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并须按期朝王、纳贡、出力役、兵役。

此时的经济基础是大规模的农业,田分公、私,由庶人耕种,公田的收获是地主的,私田归自己。国家因民众的团结而成一体,周能有如此大权力,是因天命观使周人团结,天命是上帝委托,如失德,就会有另一政权代之,谓之”革命”。周开国时认为自己系出於天、受命代商、积德累世,人君应有条件,周人皆有,所以能统一天下。周人认为良好的政府最重的是要留心祭祀,并勤劳民事、注意农业、慎刑,法律代表当时的社会,周法最注重者有


<1>杀人越货:已有私有制,政府对其的保护
<2>不孝其父、父疾恶其子、兄弟相仇贼:伦理观
<3>外主训导官员背法立私、违道干誉,以病其君:对舞弊官吏的处罚,犯以上三条者,皆杀无赦。

西周未因国运不佳,周人的虔敬变怨尤。西周影响后世最深的是神权及孝悌观念。心得:历史是由有权力的人所掌握的,中国尤其明显,中国的历史向来受当权者影响很深,像因儒学当道,周礼所著即被采纳;为了圣人不能当王这个理论,对周公称王一事,视而不见千年;成者为王,败者寇,也是明显的例子,周王朝为了统治的正统性,给纣王五条罪名,后来证实这些都是伪造的。

中国许多传统在西周时就已存在,中国的超稳定结构也在这时成形,大部分的古代国家都尃制的,雅典虽号称是民主,但四分之三的人口是奴隶,这样还可以称为民主吗?古代的国家不论是城邦、帝国、封建,都是少数人占有统治权,但中国的政权郤比其他的国家更有延续性,我想应该是大一统的天子观和孝悌的观念,因为大一统的观念使每一个当权者都想要统一天下,使中国有天下分久必和,和久必分一说,但事实上,并非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此现像;孝悌的观念也有延续性,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一个家族延续的概念。

同时这两个概念都有助於政权统治,大一统的天命说,给予统治者正统的地位、征伐的理由;孝悌观念有助於社会的稳定,像宋朝未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其中一个原因是义田,而义田就是宗族用来救济同宗较贫穷的族人。由西周的法律也可以看出法律重视财产、伦理、吏治,其中伦理与现在比较不同,父子地位较平等,近代子女有变成财产的倾向。

西周许多观念影响至今,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朝代。西周早期统治者在对殷商国灭家亡的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及对殷商时期数百年占主流地位的天命神权思想进行修正、改造的基础上,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理论,解决了西周政权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在新的天命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一系列政治思想和政治方略。

周王通过“积德行义”获得了“国人皆戴之”的良好局面[1]。


一、从周部落时期就开始推行的德治政策主要特征。
(一)明德慎罚。这里的“明德”,一方面是指统治阶级要以德服人,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百姓的教化.西周时期的“德”主要指的就是以周王为首的高级贵族的一套好的政治行为,保民、惠民、安民是其核心,包括勤于政事、实行有限度的剥削、任用贤人、效法先王等内容。

西周德治要求的“明德慎罚”,对今天法治社会的建立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如其所强调的“中刑”(量刑适中)原则、“非中”减轻原则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量刑不可畸轻畸重、偶犯减轻处罚等有着天然的联系。而“注重教化”的作用在今天看来就是要注重对社会成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一个和谐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仅仅意味着一整套规范或制度的和谐运作,更主要的是社会成员的和谐相处,更何况设计中的和谐社会制度也需要高素质的社会成员的遵守才能够成为现实的、动态的和谐制度。


(二)保民裕民。统治者作为上天在人间的代表,要控制自己的欲望,要将人民看做自己的子女一样去爱护,要让人民富足安康。西周的“保民裕民”中有着合理的成分需要我们加以借鉴。维护人民生活的富足和安康是任何一个发展良好的社会形态所应当首先重视和积极追求的,也只有首先努力保证人民拥有富足安康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对社会现实不满,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执政者也才能长久地得到人民的拥戴,从而维护其执政地位。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居乐业,使其与当前执政的政府保持一种和谐相处的关系,这或许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理想效果。西周“保民裕民”思想的合理内涵我们应当充分予以借鉴,并将其融入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之中。


(三)天道王制。所有的统治行为和日常行为都要符合天道,要遵循事物内在的秩序。

所谓“天道”就是要注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界的平衡。然而,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为了自身的物质利益,无止境地索取自然资源,污染、破坏自然环境,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逐步恶化,人与自然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和谐共存、协调共进的问题已经成为人类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社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与自然保持和谐关系的基础上,人类社会来源于自然界,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的活动不能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从这一点上说,西周德治思想中的“天道”观念确有其合理之处。


(四)自我修养。周初的统治者看到商纣王由于荒淫无道而失去了上天支持,最终兵败身死,因此一直告诫自己的后代要以史为鉴。而作为统治者在教化民众之时,自身首先应该是有德行素养的,以作为天下民众的楷模。
二、从易文化角度探讨周德治思想的对古代法治思想的影响力

周初的“明德慎罚”思想对《易经》也产生了影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出土于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帛书《周易》,既包括帛书《易经》,又包括帛书《易传》。《易经》(指卦辞和爻辞)的成书年代在周初。帛书《易经》恒卦九三艾辞云:“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注家认为:“‘德’即德性、德行之义。‘不恒其德’犹二三其德。”并译此句为:“不能恒久保持其德行而朝三暮四,则或受他人之辱。

”[2]此“德”字是指道德修养而言,“恒其德”是恒久保持德性的意思,若恒久保持德性则需时时谨慎修德。《易经》中的“德”还有一层含义,即德政。德政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利民(使民众的物质生活有保障),二是教民(通过道德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三是慎罚(对犯法者谨慎动用刑罚)。治国不用刑,这是《易经》作者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但要达此目标,却不可不用刑,用刑是通向无刑的途径之一,这与法家“以刑去刑”说相近,但又有区别,法家主张以重刑去刑,而《易经》则主张以慎刑去刑。

慎刑不是不用刑(除非轻微的犯罪),而是谨慎严格地依法论罪,在量刑上做到稳准狠,从而杜绝司法冤滥现象,实现司法公正。《萃•九五》:“卒(萃)有立(位),无咎,非复(孚),元永贞,悔亡。”卒借为萃,萃通瘁,病也。有犹于也。复借为孚,罚也。爻辞意谓勤于政事而有疾,并无祸患。治国不用刑罚,用来占问长期之吉凶,则无困厄。

这种“保民”思想对儒家的影响极其深远。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代表人物对周公推崇备至并深受周公思想的影响,可以说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而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时代的最高政治原则,指导着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兴旺、与覆亡,“德”文化成为大中华文化圈的显著标志。


三、西周德治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借鉴意义

自西周确立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中无疑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注重施行德治的朝代,其政治氛围大多是非常和谐的。我国历代开明的封建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法制的强制力以维持国家的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共同为治。

这也就说明德治思想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社会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与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我们虽然对“德治”思想有所肯定,但是也不能完全照搬。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德”的内涵到今天早已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一些诸如“忠君”、“敬天”等封建王朝时期作为“德”的重要思想的内容早已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箱,但是作为人类数千年文化所积淀的宝贵思想,其中也包含了许多反映社会规律的内容,如前所述的“明德慎罚”、“保民裕民”、“自我修养”、“任人唯德”等思想对于今天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尤其是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德治”思想,我们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而应该根据新时代的特点,加入新时代的元素,使这一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德的提出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尽管其中有许多陈旧之物不应为当今社会所取,但仍有不少真知灼见,值得今天借鉴和发扬。古为今用,德主刑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是一个从不完善向完善逐步发展的长期和艰巨的过程。

自改革开发以来以来,我国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已经决定了政治领域的变革必要性、急迫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己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就,但“人治”现象还在深深束缚着我国法制的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个相当长的过程,这要求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这且有赖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准及精神文明层次。

从目前我国法律建设的状况看,公民法律意识淡等等,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比较薄弱的基础环节,只有人们法律意识和道德、文化修养的提高,才能促进他们更好地掌握、运用和遵守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一定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的道德要求和文化的反映,道德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法律文化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

由此,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带动人们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往往要担负起单独地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间隙”的作用。

在当前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努力去挖掘和研究我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去其糟粕,扬其精华,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M].北京:云南人民出版社,19


97.4
99.[2]张立文:《帛书周易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9月版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寇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讼→听讼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具体内容是: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②色听:理屈则面红;③气听:理屈则喘息;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是什么?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大量可征的文献证明,西周时期,中国已进入了礼治时代。周礼是包括个人、家族、国家、社会的行为原则和规则的复杂体系,其中有关规范国家基本制度和“失礼入刑”的礼,属于法律规范性质。

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期。

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唐律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规范和各种道德规范,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依照“失礼则入刑”的原则,把违犯伦理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以确保法律实施过程本身就是推行教化的过程,使法律成为实现德化天下这一目标的手段。

历代法制都把维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社会等级关系作为法律的首要任务,其中“君为臣纲”位列三纲之首。法律确认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各个方面维护君主的尊严、人身安全、权力不受侵犯。法律把严重危害君权和人伦关系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均列为“十恶”重罪,常赦所不原。

法律确认不同身份的人,法律地位不同,少数权贵享有“议”、“请”、“减”、“免”、“官当”、“收赎”等特权;确认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家族内部伦理关系,确认良贱有别。不同身份的人犯罪,刑有等差。统治者把他们认为重要的道德规范都上升为法律,把他们认为违背伦常的行为都列为惩处对象,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结合。二是在立法司法中贯彻了仁道、恕道和慎刑、恤刑精神。

“仁”是儒家哲学思想的核心,也是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受仁、恕之道的影响,法律规定对老人、儿童、孕妇这几种人犯罪予以减轻刑罚或免刑,称之为“三纵”。对不识、遗忘、过失犯罪减轻刑罚,称之为“三宥”。对已知悔悟自首者,对官吏因公务失错“自觉举”者,亦予减刑或免刑。历代法律还规定了许多悯恤囚犯的措施,如法官不得违法拷讯,违者反坐。

在狱政管理方面,规定不得虐待囚犯,家人送来饭食要为之传递,衣服不够的发给衣服,有病要给以医治,病重者要脱去枷锁,对虐待致死罪囚的法官要追究责任,如此等等。古代法制在维护礼教纲常、等级制度的同时,也体现了一些人道主义的积极精神。


二、以民为本,抑强扶弱与世界上延续时间较长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而不像其他法系那样把法律视为神的直接或间接旨意。

先秦诸子对于法律起源的探讨大多是从人类生活本身寻找原因,并都认为法律实际上是政治统治者的创造物。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民本思想,法制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特色。民本思想的历史渊源久远。《尚书·五子之歌》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汉代贾谊曰:“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以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

”[2]历史上许多统治者都懂得民众的力量。唐太宗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3]。在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哲学中,“仁”是其核心和出发点,而民本主义正是从儒家的“仁学”中衍生出来的。汉朝以后各代在立法的过程中,均贯彻了民本思想,要求各级官吏从整体、长远利益着眼,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博施于民”,“使民以时”。

几乎所有的王朝都把“以民为本”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法制建设必须贯彻的原则。民本思想贯穿于古代法制的许多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严法治吏,打击官吏迫害和盘剥百姓的行为。官吏是社会上有权势的强者,历来民之害者,莫甚于贪官污吏。历朝法律中相当部分的内容,都是用以治吏的。法律严厉打击官吏贪赃枉法、赋役不均、丁夫差遣不平、私役部民夫匠、上下勾结盘剥平民等不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肃整吏治,防止“官逼民反”。

二是法律严厉打击地主、强豪兼并土地、盗耕种官民田、强占良家妻女、欺行罢市、哄抬物价、违禁取利等不法行为。三是法律对契约关系、商业贸易、度量衡器、器物制造、物价评估、买卖自由等做了详细规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平民百姓提供安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四是法律上对老小、废疾、妇女等弱势群体给予适当优待。如规定老少废疾犯罪,审判时不予拷讯;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规定妇人犯罪应决杖者,除罪外,均不去衣受刑,并免除刺字。犯徒流罪,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女性死囚犯怀孕者,暂不行刑,待产后方执行。五是救济灾民,对官吏坑害百姓和隐报灾情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六是制定了不少便民诉讼的法律措施。实行了匦函、登闻鼓等制度,以方便百姓申冤和减少冤狱。


三、家族主义,家国一体中国古代地处东亚大陆中心,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组织和维持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家庭。

这种社会环境和经济结构是宗族组织和宗法意识形成的土壤。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代代相传,根深蒂固。正统思想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大学》说:“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出发,孝移作忠,父权延伸为君权,维系血缘家庭的伦理道德同维护君主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法律彼此相通。

孝悌为齐家之本,是宗法社会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法律规范。家族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使法律带有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古代法制中家族主义的特色表现在:其一,法律明确维护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封建婚姻以祖宗嗣续为重,家庭以父权、夫权为中心,以父父子子、长幼有序、男尊女卑为基本伦理规范,法律对这种人伦关系严加保护。

其二,在刑名方面,法律区分亲与非亲的界限,对亲属间相犯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严重败坏人伦的行为被列为重罪。一些对平常人来说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只因行为对象按伦理关系在服制之内,便被科以不同罪名,处以刑罚。譬如,古代向官府告发人犯罪,对一般人来说是正常的事情。然而,若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卑幼告大功以上尊亲属,除非被告人属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大罪,否则不管告的实与不实,都要以“干名犯义”论罪。

其三,在科刑方面,因血缘关系的亲疏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不同,量刑有轻重之别。除侵犯财产的“盗”罪视亲疏关系程度由疏至亲逐级递减外,其余亲属间的人身相犯,均由疏至亲逐级加刑。血缘关系愈近,卑幼侵犯尊亲属处刑愈重。历代法律对尊长与卑幼相殴、相盗、相、相谋杀等都有详细规定,其基本精神是从法律上保障尊长的地位和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不受侵犯。

其四,家族伦理以宗为本,故法律上体现了“亲亲仁民”、“法情并立”的精神。如规定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若祖父母,父母年老得病需俸养而家无其他成丁者,可奏闻皇帝裁决;若犯徒、流罪者,可以赎罪,以存留养亲。在司法实践中,历代对一些轻微犯罪,也往往“曲法伸情”。基于“家族主义”、“家国一体”的理念,历朝君主重视“以孝治天下”,一些触犯人伦道德的行为,被上升为法律,提升为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犯罪。

《论语·学而》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有之也。”孝悌被视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成为安定统治秩序的根本条件。反之,不孝不悌被视为乱国之源,必须当作最危险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按照“家国一体“的思想,任何有悖人伦道德的行为,都与国家安危联系起来。一些在今人看来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如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奉养有缺,也被列为“十恶”不赦之罪。

家族成员中犯“谋反”、“谋叛”等重罪者,除本人处死外,同居亲属坐以株连之罪。若以现代法学观点评析古代法律,就会看到传统法律中哪些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以及情、罪与刑罚畸轻畸重的法律规定,多是与“家族主义”、“家国一体”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


四、天下本位,义务互负人们通常认为“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征,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与古代希腊、罗马及中世纪的西欧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古代希腊的雅典“宪法”、古代罗马的罗马法,还是中世纪西欧的罗马法、城市法、商法和英吉利王国的普通法等,都渗透着一定的民主气息,法律上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或“自由”等。而中国传统法律只规定义务,不书权利,具有浓厚的“义务本位”的色彩。

然而,用“义务本位”表述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似不够全面,也不能明确地界定它与其他法系中“义务本位”的区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义务同古代埃及、印度法律中的义务有所不同,后者系个人对君主、奴隶对奴隶主的单方面义务,是一种片面的义务。

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中国古代法制则不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社会各阶层的相互之间的义务,体现了为社会、国家和他人尽义务的精神。中国古代把人际关系概括为“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其相互的义务关系是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良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法律中凡与五伦相涉者,均体现了相互的义务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官吏必须恪守职责、忠君报国;朝廷给予官吏一定的俸禄和礼遇。平民必须按时交纳税粮,承担差役;国家有“爱民”、“教民”、“保民”之职责。在家族内部,尊长有抚养、教育、保护卑幼之责任,卑幼有服从、赡养尊长之义务。家庭以家长为中心,但同时对于出现脱漏户口、欺隐田粮、税粮违期、逃避差役等承担法律责任。

在朋友之间,彼此承担互信的义务。在无服制的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对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在长官和下属之间,彼此因公务失错承担连带责任。历朝法律对各阶层人士违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何惩处,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义务,在许多方面包涵着属于社会义务、国家义务的内容。社会成员在对他人、社会、国家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接受他人、社会、国家对自己的义务,具有“义务互负”的性质。

中国传统法制缺乏“权利”理念而具“义务互负”的特色,有其深刻的社会和思想原因。在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是君主专权的中央集权制度,加之工商业和国际贸易不够发达,统治者和国民普遍缺乏平等、自由、权利的意识。而儒家思想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对法的特征的形成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儒家的法价值论而言,主要是“天下本位”思想、家族伦理主义、民本主义、大一统的君主主义、礼治主义。

在这些法价值论中,“天下本位”是最高的价值目标,也是最重要的法价值论,其他几个方面的法价值论均系“天下本位”思想所派生。天下为公,是古人追求的最高理想。儒家发展了这一思想,并把它奉为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检阅自先秦至明清诸子百家的著作,“天下为公”、“天下大同”、“天下归仁”、“天下之法”的词语比比皆是。

他们所说的“天下”,以地理意义即大一统的疆土为基本含义,兼含有“人民”、“民心”之义。古人眼中的“天下”概念,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与“国家”的概念等同的,常常是将天下置于个人和国家之上。荀子说:“国,小具也,可以小人有也,可以小道得也,可以小力持也;天下者,大具也,不可以小人有也,不可以小道得也,不可以小力持也。

国者,小人可以有之,然而未必不亡也;天下者,至大也,非圣人莫之能有也。”[4]历代君主也总是打着“一天下、保庶民”的旗号,推行大一统的君主主义。各朝法律基于“天下本位”的理念,在法律上就如何维护君权、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各阶层人们的利益,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受儒家“天下本位”法的价值论的影响,礼教纲常把克己尊礼、宽以待人奉为社会道德的重要规范,重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导致法律上规定义务而忽视权利。


五、追求和谐,注重调解中国古代和谐观念十分突出,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中庸》说:“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文子·上仁》:“夫万民不和,国家不安。”汉代董仲舒说:“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5]司法活动要与天道的运行相应,这体现了古人对天人和谐的追求。

基于这一理念,无讼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6]《周易·讼卦》认为:“讼”为“终凶”、“讼不可长也”。由于崇尚无讼,形成了厌讼、贱讼的观念。唐、宋、明、清的律典都设有专条,把教唆辞讼者作为打击对象。从追求和谐的要求出发,“刑期于无刑”被视为刑罚的根本目的,“以德去刑”、“先教后刑”、预防犯罪成为法制的重要指导思想,“贵存中道”成为必须遵循的立法原则。

从现存的历朝发布的劝民息讼的告示看,息争化讼成为评价官吏德化、政绩大小的标准,也是各级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的重要职责。注重调解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创造。现存的古代史籍和判例判牍中,刑事诉讼资料甚多,而民事诉讼资料较少,故对于古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否不分的问题,学界尚有争论。在任何社会中,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是大量发生的,它多于刑事案件是不言而喻的。

在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没有民法的概念,但民事、刑事的管辖或审级是不同的。[7]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民事诉讼案件之所以较少,这与大量的民事纠纷是通过调解解决的有关。就民事纠纷的审理或处理而言,汉代乡为初理,唐代由里正初理,元代由社长初理,明代由里甲老人初理。这些所谓初理,实际上属于民事调解。清代民事纠纷由族正房长、村正及村之贤德者调解,不果,再由巨绅里保评之,然后上达官府。

不少朝代为了防止大量户婚田土纠纷矛盾上交官府,也为了更好的息讼宁人,对民事纠纷案件上诉官府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如通行于有明一代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乡里中,凡有、盗、诈伪、人命重事,许赴本管官司陈告”。[8]也就是说,除涉及刑律的案件外,其他均先由里甲老人调解审理,不服者方可上诉官府。

其他朝代处理民事案件的办法亦大多如此。中国古代实行的由乡里组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使民间发生的绝大多数纠纷得以解决,既有利于正确处理乡里发生的矛盾,息事宁人,也极大地减少了官府的负担,应当说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法律措施。

西周法律规定的结婚制度有哪些内容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A.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B.“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政治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

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

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

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

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3)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去。”“七去”是后世社会维护夫权,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些限制性条件反映了古代礼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原因及主要原则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形成原因:

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


(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1、亲亲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至亲莫如交,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2、尊尊“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西周和秦朝的主要政治制度和周秦政治制度的主要差别

西周的主要政治制度:分封制、宗法制。秦朝的主要政治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西周和周秦政治制度的差别为:西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秦形成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制度,君主集权的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

西周制度是什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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