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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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 6 月 7 日电(记者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心、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 6 万元提高至 10 万元、20 万元和 30 万元 " 顶格 ",到此次再度 " 破格 " 提升到 50 万元,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2012 年至 2016 年,约有 1500 万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近 700 亿元,近 3 年来的减免税额平均年增长率达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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