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件: 人情还是法律?分享几个国外的“于欢”案件

shenrenjun 坐标: 113742 目录:婚姻家庭

这名男子叫 Jay Maynor,他同样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而犯罪,最后被判处了40 年的有期徒刑。

下图,红圈标出来的就是 Jay 和他的女儿。

Jay 的女儿在幼年时多次被自己的外祖父性侵,她一直活在童年阴影之下,无法摆脱这个噩梦。

对自己的外孙女伸出魔爪的这个老头在 2002 年被逮捕,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但实际上坐了两年多牢就出狱了。

爱女心切的 Jay Maynor 对女儿的遭遇感到痛心,为了让女儿彻底摆脱这个噩梦,在 2014 年他带着射杀了自己的老丈人。

法案审理此案时,为了避免女儿出庭作证,重新面对那些往事,他承认了所有罪名,最后被判处40 年的有期徒刑。

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单看这句话,确实没什么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 法律是没有基情的理性。"法不容情,无可厚非。

但是法律本身其实是基于普遍的情感认同所建立起来的。如果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广泛群众的情感认同相违背,那也许确实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不过,于欢的案件要远比上述案件复杂得多,个人非法借贷、警察失职与否以及当时的真实情况,网上对此众说纷纭。作为局外人的我们并不知道当时的真实情况,也不要轻易听信他人的版本,不造谣不传谣,而是应该以当事人的说法为准。

希望通过调查取证和重新审理,人们可以得到一个令人信服、公正客观的结果,还原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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