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可惩戒_中小学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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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中小学可惩戒,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此概念;专家认为应当细化规定才能得到落实。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 "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 " 惩戒 " 的概念。

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向公开

《办法》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1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 252 号发布,将于今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公开。"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 "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 " 惩戒 " 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属于首次。

当地教师:惩戒内容不够细化

"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这主要是从老师的自我保护考虑的。" 当地一中学的李老师说。

" 因为现在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 对于 " 惩戒 " 出现在当地法规中,李老师认为,会在的心理上产生影响。但是《办法》对于 " 惩戒 " 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

记者昨日咨询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 3 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他们到时也会参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专家说法

" 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

" 惩戒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 李昕说。

她认为,《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的身心健康。

针对青岛市的《办法》存在一些问题,李昕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 不同阶段的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 李昕说," 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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