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诉艺龙:“葛优躺”的正确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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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评论员 刘文涛

关于肖像权,普通人的常识性认知一般来自于中学政治课本上的那个经典案例:某照相馆未经顾客同意,将其照片贴在橱窗上做宣传,此举侵犯了该顾客的肖像权。这个案例之所以经典,在于它简明扼要地点出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基本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明确的法文依据出自《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近日,葛优起诉艺龙网一案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此案的案情和法理依据虽然比 " 照相馆 " 的例证略微复杂,但也未脱出上述法律条文的框架。" 艺龙旅游网 " 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的肖像图片,通过介绍 " 葛优躺 ",转而推介酒店业务。此举包含了关于肖像权的两个侵权要件,即在未经葛优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因而,不管是基于法律常识,还是法理分析,葛优的诉求都是正当的。

正基于此,公众,包括法律专家在内,都对葛优的胜算抱有信心,并认为此案具有标志性意义,将会对自媒体滥用明星 " 表情包 " 的营销乱象产生警示作用。但同时,有网友也提出了疑虑:是不是以后就不能乱发 " 葛优躺 " 了?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因为随着影视业的发展,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的含义有了很大的扩展;随着自媒体的崛起,众多领域的商业模式和变现渠道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都使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形远比 " 照相馆 " 的那个例证要复杂的多,甚至有些会溢出法律框架,成为 " 擦边球 "。

严格说来," 葛优躺 " 并不是葛优本人的真实形象。它出自影视作品《我爱我家》,实质上是一影视形象。那影视形象该不该纳入明星的肖像权保护范畴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司法实践却业已形成定论:与明星真实体貌高度重合的影视形象当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畴。对此,法律人余凯指出:公众通过该形象能直接与某个人建立对应关系,该形象所体现的尊严以及价值,就是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当属肖像权保护的射程。

可见,我们手机里收集的 " 长腿欧巴 "、" 大鼻孔尔康 " 等形象都是受司法保护的,或者也可能在制造表情包的那一环就已侵犯了当事者的肖像权。当然,没有人在发送 " 大鼻孔尔康 " 这个表情之前会先给周杰打个电话争取授权,也就是说,我们基本上都已突破了侵犯他人肖像权的第一个法律要件,处于违法的边缘。要谨防违法,我们只能守好另一个边界:不用于商业目的。此次 " 艺龙旅游网 " 使用 " 葛优躺 " 想必也不是故意 " 趟雷 ",而是因为信手捏来惯了,缺乏这种守界的意识。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和商业形态的更迭,营利性行为的认定不再那么简单。因而,另一个边界也变得模糊了。这造成了守法者的困惑,也助长了很多钻营者的心安理得。以公号运营为例,一些以发布软文为主的 " 大 V" 公号得以生存和赢利的根本在于高 PV,读图时代吸粉免不了要狂撒表情包。这种行为该如何界定呢?再例如公号开有打赏功能,用表情包吸引读者打赏,算不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营利行为呢?

信息时代,肖像权的维护远不再是状告照相馆老板偷用自己照片那么简单了。新形势与新挑战都要求维护公民肖像权的法律与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因而,葛优起诉艺龙一案确实具有标志性意义,希望我们的司法能够以此案为契机,重新厘定肖像权的法律边界、清除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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